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危險物品之裝卸 ( 104 年 10 月 06 日)
第29條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策港區內之安全,得會商有關機關、團體及業者設立 危險物品安全督導小組,督導港區內危險物品之裝卸、運送、存放及事故 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