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10 月 06 日)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 機構。
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 人或受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