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10 月 06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 機構。

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 人或受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