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 ( 104 年 10 月 06 日)
第17條
停航船舶遇有颱風、惡劣天氣受劇烈震動或移動船位後,由船方督導船長 督率留值船員施行全船詳細檢查,並作成書面報告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簽 證,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查驗,並要求船長採取回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