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
( 104 年 10 月 06 日)
第14條
停泊船舶均應保持機動,最少應有三分之一船員分別駐留艙面及輪機兩部 ,並應各有甲級船員一人負責,俾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 能力。
下列停泊船舶駐留船員人數經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得不受前項 駐留船員人數之限制:
一、公務船。
二、工作船。
三、小船。
四、遊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