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 ( 104 年 10 月 06 日)
第10條
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 事故,停止作業超過二小時,或裝卸完畢二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非 營運船舶因加油、加水、調動船員、避難、修理等之原因消失超過二小時 尚未出港,致影響船席調配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 通知移泊,拒絕移泊時得逕行移泊。其應付之費用或發生之損害由船舶所 有人或其代理人負責。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需自行移泊船舶者,應先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 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同意,始得移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