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用水供應 ( 71 年 12 月 06 日)
第13條
給水設備遭受損壞時,碼頭上由自來水事業單位優先搶修,給水船舶由港 務局優先搶修。

前項損壞嚴重,一時無法修護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自來水事業單位應儘速調整碼頭上管線優先供應。

二、港務局應利用駁船、台船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