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之管理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52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 金額、籌設與營業許可之申請、核發、換發、許可證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船舶理貨業之營業項目、籌設與營業許可之申請、核發、換發、許可證費 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