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總則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5條
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港務警察機關 執行之。

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之地方政府執行之。

前二項港務警察機關及港務消防機關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時,兼受 航港局之指揮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