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管理經營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14條
經由水溝、下水道或其他放流設施排入商港區域之廢棄物、有害物質、污 水,其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出口處設置柵欄或防污設施,並應將其所攔 集之廢棄物清除之。

前項使用人或管理人不為設置或清除時,國際商港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 報航港局會商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或由商港經營事 業機構逕行清除;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辦理,所需清除費用,由 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