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證書 ( 105 年 01 月 18 日)
第31條
航行國際航線之高速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船舶不在約定檢查之港口 時,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得經由驗船機構報請航政機關展延該證書 之有效期間,並以該船駛抵約定檢查之港口為限,展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一個月。

依前項展延安全證書之高速船,應於抵達檢查之港口完成特別檢查並取得 新證書後,始得離港。

依第一項展延安全證書之高速船經完成特別檢查,新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 證書屆滿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但特殊情況,經由驗船機構報請航政機關 同意者,該新證書有效期間自完成特別檢查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