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證書 ( 105 年 01 月 18 日)
第30條
高速船完成特別檢查,新證書未及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前換發者,航 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於原證書加簽註記有效期間至換發新證書止。其有效 期間自現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