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檢查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8條
自用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 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

二、除船舶載重線及吃水尺度外,本法第十條所定各款標誌。

三、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

四、艉軸檢查應確認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蝕,並檢查其倒 車能力,舵承及艉軸承之間隙且應予測記。

五、第一次特別檢查或改裝特別檢查,應進行傾側試驗並具有足夠的穩度 。

六、油櫃不得設置於艏尖艙。

七、具汽油櫃之遊艇,汽油櫃與主機或排氣管路應保持二百五十毫米以上 之距離或隔熱材質隔離。

八、裝置有汽油機之區域應具備足夠容量之機械式通風系統。

九、主機機艙未設有遙控或自動滅火裝置者,主機機艙與鄰近封閉隔艙間 之艙壁、甲板及於其上方之門或開口,應敷設二十五毫米以上防火棉 或同等抗火性能之設計。

十、機器之運轉不得有氣體洩漏、漏油、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發生 。

十一、船上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設備之規定。

十二、航行所需之無線電、燈光、音號及航行儀器設備,應檢查其運作功 能。

自用遊艇屬全長未滿十五公尺之動力帆船者,其特別檢查除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外,不適用其他各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