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檢查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7條
非自用遊艇及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自用遊艇,於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遊艇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 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遊艇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