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檢查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6條
遊艇船齡未滿十二年,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之自 用遊艇所有人應自第一次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內 施行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附件一)送航政機關備查。

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自用遊艇,其所有人應自第一次特別檢查合格之日 起,每屆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內施行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送航政機關 備查,且不適用特別檢查及定期檢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