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登記與註冊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45條
遊艇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遊艇所有人未依限申請廢止登記或註冊及繳 銷證書,而無正當理由者,航政機關得逕行註銷證書並公告之:

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繳銷而未依限繳銷,且無正當理由者。

二、因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沒收或沒入,致證書登載遊艇所有人變更, 經航政機關通知原所有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三、辦理所有權繼承登記後,經航政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 ,屆期未辦理者。

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航政機關通知原所有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 銷,屆期未辦理者。

前項公告,應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為之,其內容應載明船名、遊艇 所有人、證書名稱、證書序號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