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登記與註冊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44條
遊艇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 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前項補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航政機關應 公告註銷原證書;換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原證書正本繳銷之。

遊艇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廢止登記或註冊者,其遊艇證書除已遺失者外 ,應辦理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