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登記與註冊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42條
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船名。
二、所有人及地址。
三、船籍港或註冊地。
四、船舶號數。
五、建造日期與地點。
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 關與下次檢查期限。
七、乘員定額。
八、船身與主機種類。
九、設備目錄。
十、自用遊艇或非自用遊艇。
十一、遊艇種類 前項遊艇證書書式如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