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登記與註冊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41條
經登記或註冊之遊艇,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 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航政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或註冊:
一、滅失。
二、報廢。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