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登記與註冊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41條
經登記或註冊之遊艇,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 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航政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或註冊:

一、滅失。

二、報廢。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