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登記與註冊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40條
遊艇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 航政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承造船廠出廠證明或遊艇來源證明、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輔機來 源證明。
三、一般佈置設計圖。
四、驗證文件或檢查紀錄。
五、丈量紀錄。
六、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七、無線電設備架設許可文件。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其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 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