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檢查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11條
自用遊艇之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

二、艉軸檢查應確認運轉正常,並檢查其倒車能力。

三、機器之運轉不得有氣體洩漏、漏油、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發生 。

四、裝置有汽油機之區域應檢查其機械式通風系統功能。

五、船上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設備之規定。

六、航行所需之無線電、燈光、音號及航行儀器設備,應檢查其運作功能 。

七、船齡十二年以上且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者,應於船齡每屆滿五年前後 三個月內配合定期檢查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 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 其附屬裝置等。

自用遊艇屬全長未滿十五公尺之動力帆船者,其定期檢查除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七款外,不適用其他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