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檢查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10條
下列船齡未滿十二年之遊艇所有人,應自第一次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 屆滿二年六個月之前後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一、非自用遊艇。

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自用遊艇。

三、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上之自用遊艇。

遊艇船齡在十二年以上者,應於船齡每屆滿一年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 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