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8 月 04 日)
第7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孕婦從事較輕便工作以及對航行安全有必 要之工作時,雇用人不得減少其原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領受之 各項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