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體格檢查合格基準如下:
一、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測驗,裸眼或矯正視力兩眼均達
零點五以上。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者。
三、聽力:無聽力不良致不堪勝任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工作者。
四、疾病:無患有心臟病、癲癇、精神疾病、語言機能障礙、運動機能障
礙等足以影響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工作者。
年逾六十五歲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申請換發營業用駕駛執照,應檢查是
否患有失智症及是否使用影響認知功能、注意力、判斷力之藥物,經判定
無影響認知功能、注意力、判斷力致不堪勝任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工作者
,其體格檢查始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