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參加二等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二等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申請書。
二、最近六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三張。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
證或汽機車駕駛執照、僑民居留證明或有效之護照。
四、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
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
五、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一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
六、二年內之體格檢查證明書。
七、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之測驗,應使用我國文字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