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資格條件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7條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年齡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遊艇駕駛、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年齡滿十八歲。

二、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年齡滿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但合於體格檢 查標準且於最近一年內未有違反航行安全而受處分紀錄者,得延長至 年滿六十八歲止。

三、遊艇與動力小船助手:年齡滿十六歲。

四、二等遊艇與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年齡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