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總則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6條
航行中之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安全配額如下:

一、遊艇人員配額:

(一)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但總噸位未滿五或 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全長滿二十四公尺以上者:駕駛一人,助手二人。但總噸位未滿五 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動力小船人員配額:

(一)總噸位未滿五者:駕駛一人。

(二)總噸位五以上,未滿二十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但乘客定額未 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三)營業用動力小船於開航時,乘客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設助手二 人。

年齡逾六十五歲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其適航水域為距岸十浬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