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申請測驗、核發、換發、補發證照及異動登記,應依
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及證照費:
一、報名費:
(一)自用動力小船駕駛測驗:未自備動力小船者,新臺幣一千元。
(二)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測驗:未自備動力小船者,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三)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測驗:自備動力小船者,新臺幣五百元
。
(四)二等遊艇駕駛測驗:未自備遊艇者,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五)二等遊艇駕駛測驗:自備遊艇者,新臺幣五百元。
二、證照費:
(一)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學習駕駛證之核發、換發、補發:新臺
幣四百元。
(二)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學習駕駛證之異動登記:新臺幣二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