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附則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36條
辦理測驗所需經費,由航政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37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申請測驗、核發、換發、補發證照及異動登記,應依 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及證照費:

一、報名費:

(一)自用動力小船駕駛測驗:未自備動力小船者,新臺幣一千元。

(二)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測驗:未自備動力小船者,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三)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測驗:自備動力小船者,新臺幣五百元 。

(四)二等遊艇駕駛測驗:未自備遊艇者,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五)二等遊艇駕駛測驗:自備遊艇者,新臺幣五百元。

二、證照費:

(一)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學習駕駛證之核發、換發、補發:新臺 幣四百元。

(二)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學習駕駛證之異動登記:新臺幣二百元 。

第38條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前已持有臺灣省政府或福建省政府核發之動 力小船駕駛證者,得檢具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換發 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第3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