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與發證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34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申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年齡在有效期間內逾六十五歲者,以其滿六十 五歲之日為效期屆止日。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年齡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換發二等遊艇或自用動力 小船駕駛執照。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不得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領有遊艇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自用動力小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