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與發證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32條
以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二等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取消測驗資 格,已領駕駛執照者,註銷其駕駛執照。

冒名頂替代考者,取消測驗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