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與發證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31條
參加二等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其筆試或實作測驗有一項不及格 者,得於一年內申請再測驗不及格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