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與發證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29條
二等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作測驗,各科成 績滿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各為七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