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與發證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28條
二等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實作測驗之船艇規格如下:

一、自用動力小船之全長五公尺以上。

二、遊艇與營業用動力小船之全長十公尺以上。

前項測驗用船艇得由參加測驗者自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