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與發證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28條
二等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實作測驗之船艇規格如下:
一、自用動力小船之全長五公尺以上。
二、遊艇與營業用動力小船之全長十公尺以上。
前項測驗用船艇得由參加測驗者自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