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申請、開班及評鑑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27條
依據前條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年度評鑑不合格者,限期改 善並報請複評,經二次複評不合格者,廢止其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訓練之 資格。

前項限期改善至複評通過前,不得招生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