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申請、開班及評鑑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23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因不可歸責之特殊情形而未 能於六個月內籌設完成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 機關准予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