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申請、開班及評鑑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22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應於開班前五日 ,將載明預計開班之日期及課程、教材、師資、設備、訓練水域管理機關 核發之許可文件、使用場地、收費基準之計畫書報航政機關備查後,始得 開班訓練。

前項使用場地為租賃者,須檢附租賃合約書;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 機構提出之收費基準應含成本分析。

第一項訓練機構應於開班後一周內,將參訓學員名冊報航政機關備查。

訓練機構對於完成訓練課程且經測驗合格者,應核發訓練結業證書,並報 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