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申請、開班及評鑑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21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後,始得對外招生:

一、申請書。

二、訓練機構組織名冊。

三、訓練機構組織章程。

四、招生簡章。

五、作業須知。

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前項第四款招生簡章應載明核准立案之主管機關及核准文號、訓練班別全 銜、班址、招生人數、訓練課程、訓練時間、參訓資格、收費基準及退費 規定。

第一項所列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於許可籌設期間對外招生者,主管機關得廢 止其籌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