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申請、開班及評鑑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19條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所指師資包含學科及實作,其資格如下:

一、一等遊艇駕駛學科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私立學校航海、輪機相關科系教師。

(二)曾任我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班二年以上教師。

(三)具一等船副以上海勤資歷一年以上。

二、一等遊艇駕駛實作師資,應符合前款資格之一,並持有一等遊艇或營 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三、二等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學科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私立學校航海、輪機相關科系教師。

(二)曾任我國海軍或海巡艦艇長一年以上者。

(三)具三等船副或三等管輪以上海勤資歷一年以上。

(四)航海、輪機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四、二等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實作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前款資格之一或曾任二等遊艇、動力小船助手二百四十小時以 上,並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二)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有三個月之駕駛訓練機 構實作師資資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