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申請、開班及評鑑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17條
申請籌設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擬具營運計畫書及其附件向航 政機關申請會勘合格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名稱及組織章程草案。

二、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三、擬設訓練班別、訓練課程、訓練期限、全期上課總時數及教材大綱。

四、負責人、師資身分資料,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

五、預定訓練水域及使用土地與建築物位址。

六、訓練設備明細項目。

七、預估每年成本及擬收取之每學員費用。

八、土地及建築物之登記簿謄本。但該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目的者 ,得免提出。

九、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同意書。

十、須經訓練水域管理機關依法許可者,其核發之許可文件或水域活動管 理機關核發之非專用同意文件。

第一項訓練機構應於許可籌設後六個月內完成籌設,並報請航政機關核轉 主管機關許可營業。

第二項所列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