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資格條件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11條
遊艇、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助手之體格檢查(如附表一),應由中央衛生 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執業之診所或直轄市 、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等辦理。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體格檢查(如附表二、附表三),應由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辦理。

前項體格檢查之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二年。但年逾六十五歲營業用動力小船 駕駛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