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資格條件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10條
遊艇駕駛、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及助手之體格檢查合格基準如下:

一、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測驗,裸眼或矯正視力兩眼均達 零點五以上。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者。

三、聽力:無聽力不良致不堪勝任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工作者。

四、疾病:無因疾病或身體障礙致不堪勝任工作之疾病。身體有障礙,其 障礙經以其他方法補救或矯正後,已不致影響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 駛工作者,判定為合格。

前項駕駛屆期換證之體格檢查,其檢查項目為視力、聽力、眼疾、肢體障 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