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73條
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 。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 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