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72條
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 應以優先方法報告航政機關,以便施救。

船舶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沈沒或故障時,船長除應依前項規定 處理外,並應防止油污排洩,避免海岸及水域遭受油污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