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70-1條
為維護船舶及航行安全,雇用人應依規定配置足夠之合格船員,始得開航 。

前項各航線、種類、大小之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由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