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69條
船員不得利用船舶私運貨物,如私運之貨物為違禁品或有致船舶、人員或 貨載受害之虞者,船長或雇用人得將貨物投棄。

船員攜帶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上船,船長或雇用人有權處置或投 棄。

前二項處置或投棄,應選擇對海域污染最少之方式及地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