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電臺設置及管理 (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21條
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但航行國際航線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 際公約之船舶,其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船舶所有人應於前項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或經主管 機關委託或認可之機構申請審驗,審驗合格後換發新照。但僅設置船舶用 無線電對講機者,得免經審驗逕予換發新照。

船舶所有人變更時,應申請換發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船舶無線電臺執照遺失、毀損時,應申請補發;執照內所載事項變更時, 應申請註記變更,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船舶無線電臺執照之核、換、補發或註記變更,應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