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構造材料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78條
貨艙櫃、貨物處理壓力容器、貨物及處理管路、次屏壁及鄰接之船體結構 連同貨物輸送設施建造用之板材、型材、管材、鍛件與焊接件應適用本節 規定。其製造、試驗、檢查與文件應依認可之標準及本規則特定之要求。

前項構造材料應符合下列之一般規定:

一、驗收試驗除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查貝 V 型缺口 之軔性試驗,該試驗要求以三個十毫米乘十毫米之全尺度試樣,其尺 度與公差符合認可標準者,其最小平均能量值(E) 不至於低於表七 至表十規定之能量(J) 。且三試樣中限一試樣之能量值得低於規定 之平均值,但不得低至平均值百分之七十以下。採用較小尺度之試樣 時,則其最小平均值如表六。尺度小於五點零毫米之試樣,其試驗與 要求應符合認可之標準。

二、在任何情況下,查貝試樣因材料厚度可能之最大尺度,其加工應使該 試樣儘可能位於表面與厚度中心間之中點處,並使缺口之長度垂直於 該表面(如圖六所示)。

三、最初三試樣試驗結果未能符合第一款規定時,得由同一材料增取三個 試樣試驗之,試驗結果前後共六個試樣之新平均能量值符合要求,且 各試樣之能量值低於規定平均值者並未超過二個,低於單一試驗規定 值者並未超過一個時,則該件或該批材料得予接受。

四、其他型式之軔性試驗,如落錘試驗得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規定採 用之。

五、抗拉強度、降伏應力或伸長率應經認可。碳錳鋼及其他具有限定降伏 點之材料,其降伏限度與位伸比應予考慮之。

六、驗收試驗時得免施行彎曲試驗,但在焊接試驗時仍應要求之。

七、具有選擇性化學成分或機構性能之材料,得認可之。

八、規定或要求焊後熱處理者,其母材性能之決定應依本節所能適用各表 之熱處理條件。其焊接性能之決定應依第八十條之熱處理條件。在適 用焊後熱處理之情況下,其試驗要求得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酌予修 訂之。

九、本節參照 A、B、D、E、AH、DH 及 EH 級船體結構用鋼之規定時,其 鋼級應為依認可標準之船體結構用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