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物壓力、溫度與環境控制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71條
貨艙櫃內與液貨管路系統之環境控制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具有消除各貨艙櫃內有害氣體之管路系統。該系統並應能於清除有害 氣體狀態下以貨物氣體安全驅氣。其佈置應使在清除有害氣體或驅氣 後剩餘之氣體或空氣形成死角之可性能減至最低程度。

二、每一貨艙櫃設有足夠之氣體取樣點,以適當偵測驅氣與清除有害氣體 之進行過程,該取樣之連接裝置應在主甲板上裝閥並加蓋。

三、如所裝載者為可燃氣體,該系統之佈置應利用惰化介質為中間步驟, 以於清除有害氣體作業之任何部分,將可燃氣體混合物存在於貨艙櫃 之可能性減至最低程度。該系統尚應能於貨艙櫃注入氣態或液態貨物 前,以惰化介質驅氣,使貨艙櫃在任何時刻不致有可燃混合物之存在 。

四、貨物管路可能含有貨物者,應能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清除有害氣體 及驅氣。

五、清除有害氣體及驅氣所需之惰性氣體,得由岸上或船上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