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佈置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26條
船舶泌水、壓艙水與燃油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如貨物係載運於不要求有次屏壁之貨物圍護系統內,貨艙空間應具有 不與機艙空間連接之適當洩除裝置及探測任何洩漏之設施。

二、如有次屏壁,應具有適當之洩除裝置以處理經由鄰接之船體結構漏入 貨艙或絕熱空間之任何洩漏。其吸口不應接至機艙空間內之泵。並應 具探測任何洩漏之設施。

三、屏壁間應具有適當之洩除系統以處理貨艙櫃洩漏或破裂之液貨。該裝 置應能將洩漏之液體回送至貨艙櫃。

四、如屬內部絕熱之艙櫃,則屏壁間空間及次屏壁與艙體內殼板或獨立艙 櫃間之空間,已全部充以符合第四十二條第六款第十五至二十目規定 之絕熱材料,得不要求具有探漏設施與洩除裝置。

五、壓載空間、燃油艙櫃及氣體安全空間得與機艙空間之泵連接。箱形龍 骨亦得與機艙空間之泵連接,但其連接管應直接接於泵,並由泵直接 排洩至舷外,且在可能與由箱形龍骨接出管路連接之管路上及與氣體 安全空間管路連接之管路上均不得有關及歧管。泵之通氣口並不應通 至機艙空間。